民商诉法考案例弹药库-1
【资料图】
建工合同中的奇怪小知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理由:即使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按照《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效也应该享有优先权。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8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说认为,该条的规定说明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与合同效力无关。另外,提醒一下各位考友,也与是否竣工验收无关。——参见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0、041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约定放弃?
答:能,但是不能违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即,如果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这种约定会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不享有。理由: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作为劳动者的建筑工人利益,而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承认受让人依然享有优先权,无涉劳动者利益等公共利益,对制度本欲实现的目的并无促进作用,因此,应当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这种从权利属于《民法典》第547条第1款规定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中的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债权转让并不会让建设工程优先权一并转让,如果各位考友听过老钟的课,钟秀勇老师就是持此观点。当然,司法实务中亦存在相反观点,观点二:享有。理由:肯定受让人享有优先权有利于建设工程债权的流转,而转让后所得的对价亦可用于结算建筑工人的工资,间接促进承包人与建筑工人加速获偿,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目的。最高院民一庭采此观点。——参见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5